《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婚丧喜庆事宜本是日常生活中的人之常情,但有些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不但影响正常工作,甚至有的还成为借机敛财的手段。为严格制止这类行为,也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作出该条规定。
该条必须以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前提,行为表现为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有借机敛财的行为,或者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婚丧喜庆事宜”,主要是指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各类喜事、丧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需要参照当地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风俗习惯、当时当地情况条件、群众反映和社会影响等许多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借机敛财”,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是必须达到多少金额才是“借机敛财”。借机敛财行为主观目的是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只要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到钱财,不论多少都是违纪。“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一般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党员给孩子过生日、给父母祝寿摆酒席等,没有利用职务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的,不宜认定为该条规定的行为;如果场面特别宏大,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招摇过市、拼奢华、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用违反生活纪律相关条款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中国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