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工)委、党组,直属总支、支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实施细则〉和区委〈措施〉的监督检查办法》已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西安市阎良区纪委
西安市阎良区监察局
2013年2月6日
关于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实施细则》和区委《措施》的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督促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下简称《八项规定》)、省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区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委实施细则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强化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和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重点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实施细则》和区委《措施》情况;
(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实施细则》和区委《措施》情况;
(三)对群众反映本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实施细则》和区委《措施》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第四条 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实施细则》和区委《措施》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五条 区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是阶段自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集中检查、巡视监督、信访受理等。
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贯彻落实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对违反规定,调研时搞形式主义、走过场,不解决实际问题,调研报告内容空泛的,对当事人进行提醒约谈;调研过程中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铺张浪费、迎来送往、接受馈赠的,给予主要责任人诫勉谈话。
(三)对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和庆祝活动的,给予当事人诫勉谈话;对违反会议纪律,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四)对未按要求精简文件简报,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违规发文的,给予文件签发人批评教育。
(五)对违规封路、清场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六)对违规播发新闻报道、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或对不符合规定报道要求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签发责任人批评教育。
(七)对在岗期间,买卖股票、玩游戏和打扑克、麻将等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据《西安市阎良区问责问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八)对不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的,违规超标接待的,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的,以考察、会议、培训等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九)对不遵守厉行节约有关规定,铺张浪费,未按要求压缩办公经费、推进节能工作,造成“三公”经费超出规定标准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诫勉谈话。
(十)对违规悬挂标语横幅、摆放花草或水果、制作背景板、发放文具和纪念品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
(十一)对未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十二)对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停职,再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 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抓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