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06     来源: 阎良纪检监察网 【打印】【关闭】

各党(工)委、党组,直属总支、支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企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我区通过推行党政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受到了干部群众的称赞和好评,有力地促进了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是交接方式不规范,交接内容不够全面具体,交接时效性不强等。为进一步规范完善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现就领导干部交接工作有关内容重申如下:

  一、离任交接的目的和意义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规范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程序。

  二、离任交接的对象

  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群众团体、区属事企业单位和各镇街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各种临时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二线及其他原因离开原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

  三、离任交接工作的主要内容

  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各项经济社会工作及本单位的党务、组织人事工作情况;任期工作目标、发展思路、年度工作计划及具体落实情况;任期内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帐面上未反映的各类经费和款项;任职期末的资产情况;任期内争取资金及项目实施情况;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担保、抵押及变更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任期内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任期内在建未完工程项目的工程概况和工程预算、决算和工程款结算等情况,任期内决定的、尚未实施的工程项目等主要事项;领导干部个人尚欠的借款及保管、使用的公物;需要说明和交接的其它事项。

  四、离任交接的步骤

  一是确定适当的工作交接期。一般要求在宣布领导干部任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编制、工资等调动手续。二是撰写工作交接报告。离任领导干部根据规定的交接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实事求是地反映各类情况。三是签字认定。移交人填写《阎良区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书》一式八份,经离任领导、接任领导、离任单位财务人员、分管区级领导和监交人员签字后,分别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和原单位存档备案,离任、接任领导各执一份备查。四是公示确认。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书填写完成后,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进一步接受干部群众监督。五是离任交接长效监督管理。交接程序完成后,区纪委通过跟踪督查、回访调查、实践检验等方式,对领导干部工作交接报告中的事项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五、离任交接工作职责

  (一)离任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阎良区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办法》,并如实填写离任交接书中规定的内容,签字完毕时交由监交部门备案;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及相关科室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阎良区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办法》所规定的内容逐项核实并签字认定。

  (二)接任领导干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交接办法》,并逐项核实离任领导干部所填内容,并在《阎良区党政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交接书》上签字认定。

  (三)区级分管领导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在交接过程中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监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在交接前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监交。

  六、离任交接责任追究

  (一)在经济事项中对未办理交接的各种债务,在未查清款项内容真实性前,接任领导不予接收,离任领导对此应做出解释和说明,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未办理交接的各项担保、承诺、负债,离任领导也应做出解释和说明,由离任领导负责落实。

  (二)离任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领导干部负责。

  (三)离任领导干部必须主动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加强对离任交接事后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隐瞒事实,未如实交接,或离任后仍非法占有原单位公共财物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八十三条之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西安市阎良区纪委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