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阎良区党政干部提拔任用廉政鉴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02     来源: 阎良纪检监察网 【打印】【关闭】

中共西安市阎良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西安市阎良区委组织部

西安市阎良区监察局

印发《西安市阎良区党政干部提拔任用廉政鉴定办法》的通知

各党(工)委、党组,直属总支、支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西安市阎良区党政干部提拔任用廉政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西安市阎良区纪委

  中共西安市阎良区委组织部

  西安市阎良区监察局

  2013年4月2日

西安市阎良区党政干部提拔任用廉政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党内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全区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严把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陕西省纪委《关于提拔任用干部进行廉政鉴定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鉴定是指廉政鉴定机关,按照规定的方法步骤和程序,对拟提拔任用的对象在廉洁自律、勤政廉政以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第三条  廉政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保鉴定秘密,保证廉政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廉政鉴定的权限范围

  第四条  区管干部在拟提拔任用之前必须先提请廉政鉴定机关进行廉政鉴定。

  第五条  廉政鉴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

  (一)副科级及以下干部提拔任用,由所在单位纪(工)委(纪检组)对其进行廉政鉴定,未设立纪(工)委(纪检组)的,由所在党委(党组)、党支部或单位对其进行廉政鉴定。

  (二)正科级及以上干部提拔任用,由区纪委监察局做出廉政鉴定。

第三章  廉政鉴定的时限和内容

  第六条  廉政鉴定的有效期限为1年。廉政鉴定对象在廉政鉴定有效期内违反党政纪规定或再次提拔任用时,应当重新进行鉴定。

  第七条  廉政鉴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被鉴定对象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否重视,措施是否有力,落实是否到位,成效如何。

  (二)廉洁自律情况。被鉴定对象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区委具体措施情况。

  (三)信访举报及查处情况。被鉴定对象是否受到信访举报,查处结果如何。

  第八条  廉政鉴定应分以下情况作出规范结论。

  (一)对未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干部,应给出“暂无不廉洁问题”的结论;

  (二)对群众反映有问题尚未进行核实的干部,应提出“暂缓提拔任用”的建议;

  (三)对群众反映有问题且经过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处理的干部,应写明反映的主要问题、核查结论和能否提拔任用的明确意见:

  1.受到警示训诫的干部,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正在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应提出“暂缓提拔任用”的建议;

  2.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干部,应提出“不予提拔任用”的建议;

  3.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任用,应提出“不予提拔任用”的建议。

第四章  廉政鉴定的程序

  第九条  廉政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区委组织部在确定考察对象,发布干部考察预告时,将拟提拔任用干部名单,以函件形式提前七天送区纪委监察局,做到廉政鉴定与干部考察同步进行。

  (二)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实行双重廉政鉴定。廉政鉴定对象所在单位纪(工)委(纪检组),未设立纪(工)委(纪检组)的,由所在党委(党组)、党支部或单位对廉政鉴定对象提供初步廉政鉴定意见,填写《廉政鉴定初步意见表》,区纪委监察局综合信访反映、案件查处、廉政档案资料记载、廉政考察结论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依据实际情况填写《廉政鉴定意见表》,鉴定意见一式两份,分别由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留存。

  (三)副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廉政鉴定操作程序,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五章  廉政鉴定的管理

  第十条  区纪委党风室和区委组织部干部科负责廉政鉴定具体工作,作好廉政考察、廉政鉴定意见起草、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在廉政鉴定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集体研究讨论,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受有关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保证干部廉政鉴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六章  廉政鉴定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廉政鉴定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拟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单位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廉政鉴定的操作程序,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商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一、 廉政鉴定意见表(点击下载)    附件二、 廉政鉴定初步意见表(点击下载